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焦作师专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2022-09-01 动态浏览次数:20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校学文〔202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财〔2021164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以及河南省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方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学生。贷款方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纪委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财务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校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支付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等;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

(四)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12000元。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五条 2020年起,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

第六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每年9月上旬前,各学院根据学生当年的贷款需求预统计,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预测上报本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校资助中心向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汇总上报我校本年度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

第十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二)各学院需逐一认真审核申贷学生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全校申贷学生信息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组织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和《承诺书》。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生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平台将其中的学费和住宿费划转至高校账户。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八条 校资助中心应在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核实确定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以便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学院于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与每个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学生进行有效联系,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经济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方式包括QQ、短信、微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或工作单位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统一回收高校助学贷款。支付宝公司在贷款之初为每名学生开通一个助学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提前还款或到期还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还款都属于提前还款。通过“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申请当月通过“支付宝”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到期日还款应在贷款本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到期日自动划扣。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只需支付本金;毕业时本金未结清的,当年71日起贷款产生利息由本人负担(继续升学者除外)。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20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统一划扣当年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借款学生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校资助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校资助中心同意并履行相应义务后,才可在学籍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学生出现转学、转专业或提前完成学业等情况时,校资助中心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章  贷款贴息和补(代)偿

第二十四条 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承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毕业生在贷款期限内若继续升学且本金未偿还的,可在升学就读期间申请财政贴息。2014年(含)以前申请的助学贷款还可根据新学制对贷款期限进行展期;2015年(含)以后申请的助学贷款因期限时长足够,升学后贷款不再展期。每年9月份借款毕业生可根据贷款贴息的具体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因参军入伍或者到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的,根据有关部门通知可申请助学贷款补(代)偿,由财政代为支付助学贷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因死亡、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无力偿还贷款的,学校将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管理办法》(校政文〔201613号)对借款学生实施救助,代为偿还助学贷款。

第十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即构成贷款违约。违约记录会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对违约者在购房、购车、出行等行为带来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违约严重的借款学生,学校会督促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和借款学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程序。

第十一章  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条高校助学贷款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每年学校和省财政按照上一学年高校助学贷款金额的14%向国家开发银行缴纳风险补偿金,高校和省财政各负担7%。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事业收入足额安排,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负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拨付至省资助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根据学校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情况,进行风险补偿金奖励,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本核算年度收到到期贷款本金所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后,应专项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资助中心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校政文〔20139号),结合每年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考评结果,对学院进行风险补偿金奖励分配,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十二章  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依托“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专人负责,依据权限设置做好借款学生的电子申请、数据审核、信息维护和贷款催交工作,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借款学生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校资助中心要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信贷档案。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和保管责任。

第十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与后续管理。学校在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审核、贷款资金使用、诚信教育、毕业确认、贷款偿还等方面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原则上和国家助学金的比例相当,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校学文〔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焦作师范专科高等学校

地址:焦作市山阳路998号

ICP备案号:豫ICP备05002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