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困难学生救助办法
校学文〔2017〕36号
第一条 为了帮助特殊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豫政﹝2007﹞57号)、《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文〔201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学生是指被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困难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特殊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校临时困难救助金。申请程序为:
(一)本人书面申请,需陈述本人或家庭成员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拟出初步救助意见。
(三)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请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申请人情况,审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救助建议,确定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标准,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临时救助金发放。
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只用于补贴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发放。
第四条 经本人申请,特殊困难学生可以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冬季来临时可申请冬季困难补贴,特殊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300元,评出后一次性发放。申请程序同第三条。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困难学生救助办法》(校学文〔2007〕2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