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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专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焦作师专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2018-04-11 动态浏览次数:54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文〔201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国家、省、市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我校学习期间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位于年级(专业、班级)25%以内;

(五)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七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高中起点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在家庭状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对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91起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文〔201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主办单位:焦作师范专科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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