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校学文〔2017〕30号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政文﹝2017﹞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论处。
第五条新学期开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返校后,经学院核实方可补办请假、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时间自开学之日算起。
第六条请假手续和报批程序
一、事假
学生请事假时,要注明请假原因、去向及返校时间;审批人应详细询问,严格把关,必要时要与学生家长联系;在准假以前,应认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准假后要做好登记工作,并要求学生留下联系方式。
二、病假
学生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若请假期满仍未痊愈者,要及时与学院联系,申请续假;若提前痊愈,要及时返校销假。
三、审批程序
(一)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二)连续请假2-5个工作日,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批后, 由学院领导审批。
(三)连续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两周以内,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四)连续请假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五)连续请假四周以上,经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学生获准请假后,须到学院学生办公室备案。学生请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辅导员要及时将请假信息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请假离校的学生,辅导员要通知学生家长,并保持和请假学生的联系。
第七条销假手续和程序
(一)学生按请假时间返校后,应首先向班主任、辅导员申请销假。
(二)学生请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辅导员要及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销假记录。
(三)未按时返校或销假者,超出部分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任何学生无批假权,不允许学生代替他人请假。学生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到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与辅导员或班主任联系,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学生到校说明情况后(必要时要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补假,补假手续按正常请假手续履行,并在学生返校后3天内完成;条件不成立未获得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每学期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本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学生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学习者,要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比赛、活动,经组织单位和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负责。班主任、辅导员要认真做好班级考勤工作,定期公布考勤结果。考勤结果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参与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三条辅导员每周要对所带班级的考勤抽查两次以上,确保考勤的真实、公正。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学生考勤结果,对缺勤较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课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依据学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具体制定科学有效的学生考勤细则,将学生考勤管理作为一项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勤表,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校学文〔2005〕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