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政文〔2017〕4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招成绩录取入学的(如对口招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学生转学工作学校每年11月份办理一次。
第五条我校学生申请转出的,须提供能充分证明转学理由成立的证明材料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函件,填写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须提供转学理由的证明材料、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原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以及在校表现情况证明,填写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应离校或入学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焦作师专学生转学和转专业工作暂行规定》(校政文〔2015〕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
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入)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件1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
姓 名 | 性别 | 考生号 | |||||
转出专业 | 转出专业批次 | ||||||
转入学校 | |||||||
转入专业 | 转入专业批次 | ||||||
学 历 | 联系方式 | ||||||
转 学 理 由 | (相关证明材料请附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学 院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 生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校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转学学生须具备我校学籍,且入学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3.转学学生须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材料; 4.本手续审批完毕后,待省厅转学手续审批完毕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
附件2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入)
姓 名 | 性别 | 考生号 | |||||
转入专业 | 转入专业批次 | ||||||
转出学校 | |||||||
转出专业 | 转出专业批次 | ||||||
学 历 | 联系方式 | ||||||
转 学 理 由 | (相关证明材料请附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学 生 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校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2.转学学生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材料; 3.本手续审批完毕后,待省厅转学手续审批完毕方可办理入校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