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校学文〔2017〕28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根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政文﹝2017﹞48号)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学文﹝2017﹞2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已满,且无重新违纪被纪律处分的。
(二)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每季度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辅导员、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做出书面鉴定。
第四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自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所在学院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所在学院受理期满后,根据《焦作师专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并做出决定。
(一)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组织班干部或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初步意见进行审议,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要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
第七条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
第八条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件: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
学院 | 专业班级 | |||||
受处分类型 | 受处分时间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字: 日期: | |||||
班级 鉴定 意见 |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日期: | |||||
学院 意见 | 学院领导签字: 日期: (公章) | |||||
学生 处意 见 | 签字: (公章)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