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政文〔2017〕48号),以及国家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和学生权益,规范办学秩序。
第二章 复查内容
第三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复查程序
第四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间为自新生报到时至10月31日。
第五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集中报到入学。新生报到时,学院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新生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与学生本人一致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班后,由班主任组织新生填写《入学登记表》,并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和我校学生管理系统中的新生信息进行逐一审查。对于无考生档案或档案材料不齐的,列为重点复查对象,严查冒名顶替和违规获取报名资格等舞弊现象。
第七条由教务处牵头,对新生进行文化课复试,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进行专业水平复试。
第八条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新生体检,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第九条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牵头,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
第十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招生录取信息,协助学院做好高考加分、户口迁移和专项计划资格(对口招生资格,自主招生资格、免费师范生资格)等资格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学院复查合格的新生数据和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数据逐一校对,进一步核实新生信息。
第四章 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新生集中报到期间初审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班后,复查发现学生所持证件或招生档案材料与本人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经文化课及专业水平复试,与招生录取成绩差别明显的,要进一步核查,确有招生考试舞弊现象的,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学院,学院根据相关专业招生体检有关政策要求,比对新生考生档案中体检相应内容,发现有体检舞弊现象的,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复查中发现有重大疾病、身心状况等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或因故无法完成全部复查项目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按当年入学新生对待。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报名资格和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等、违规户口迁移的新生,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院,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在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若有复查不认真、思想懈怠,不按要求进行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复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每年于10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登记表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附件: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登记表
(级)
学院(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名称 | |||||
新生 人数 | 复查合格人数 | 复查不合格人数 | |||
复查不合格名单 | |||||
序号 | 学 号 | 姓 名 | 班 级 | 不合格原因 |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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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
1.“不合格原因”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指未报到或报到后在复查期间退学)、未完成复查(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全部复查项目)、冒名顶替、考试舞弊、体检舞弊、违规加分、违规迁移户口等情况。
2.未完成复查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否则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