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办法
校政文〔2016〕13号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资金来源
我校获得的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
二.救助对象
在我校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重大自然灾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执行。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县级以上医保中心出具证明材料)。
(五)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一事一议)。
三.申请程序
(一)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自愿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填写《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本学院提出救助申请。借款学生死亡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由死亡学生的近亲属或所在学院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资格。
(二)学院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主要证明材料扫描或复印备用。学院初审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每年5月和10月,学院将初审通过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还款救助申请,并上报学校领导,由主管校长、校长进行审批,将终审结果反馈相关学院。
(四)每年6月和11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就审批确定的救助申请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代偿操作,凭贷款结清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四.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五. 本办法由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
贷款类别 | □普通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 ||||||||||||||||
校园地贷款经办银行 | (银行)(省行)(分行)(分理处) | ||||||||||||||||
借款人员信息 | |||||||||||||||||
借款人 | 姓名 | 居民身份号 | 联系 电话 | 详细常住地址 | 邮政 编码 | ||||||||||||
借款学生 | |||||||||||||||||
借款合同与还款救助本息情况 | |||||||||||||||||
合 同 | 合同号 | 本金(元) | 发放日期 | 贷款余额(元) | 应付利息(元) | 救助合计(元) | |||||||||||
合同1 | |||||||||||||||||
合同2 | |||||||||||||||||
合同3 | |||||||||||||||||
合同4 | |||||||||||||||||
合计数 | —— | ||||||||||||||||
还款救助申请人信息 | |||||||||||||||||
申请人类别 | □借款学生本人 □其他委托代理人 | ||||||||||||||||
其他委托代理人信息 | 姓名 | 居民身份号 | 联系电话 | 详细常住地址 | 邮政编码 | ||||||||||||
救助类别 | □死亡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重大自然灾害 □重病 □特别困难 □重度残疾 □其他 | ||||||||||||||||
申请救助原因(由申请人填写) |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学院初审意见 | 结论:□同意救助□不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原因:□材料不符合要求 □不属救助类别 □借款人有失信行为 □其他: ○同意救助原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 结论:□同意救助□不同意救助 ○不同意救助原因:□材料不符合要求 □不属救助类别 □借款人有失信行为 □其他: ○同意代偿总金额(大写):(元)。 【其中:合同笔;本金合计元;利息合计元】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时间: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终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各保留一份。 2.提交申请时,请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电子合同打印件)、救助原因证明文件按顺序附于表后;代偿操作后,请将经办银行结算凭证(回单)附于表后。 3.表中贷款余额、应付利息和救助合计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有关数据请从经办银行获取。 4.申请人和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清晰签署,申请原因、审核结论和理由必须完整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