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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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度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2023-09-12 动态浏览次数:155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一、资助项目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费减免: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2.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三)退役士兵(含退役复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实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 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受助年限及金额

1.受助年限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2.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交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通过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需贴一寸照片。此表须加盖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公章。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本人省内建行卡复印件。

2.申请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需提交材料: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通过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需贴一寸照片。申请表中须由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退役证书复印件;

3)学生本人省内建行卡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相关学生知晓并申请,于101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218办公室)。

2.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联系人:薛老师

联系电话:0391-3587101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doc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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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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